EOD項目的合規與實操要點


EOD作為地方政府既治理環境又發展產業且能實現財政“零投入”的創新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在經歷兩批試點項目和一年的儲備庫項目申報實踐后,人們對EOD項目的關注也從是否符合“環境導向”的入庫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問題,逐步轉向對項目的合規性、可融資性以及如何解決項目落地等實操問題上來。尤其是EOD項目的合規問題,也已成為各方參與者以及項目入庫評審時專家們重點關注的,項目能否依法合規實施的最為重要的問題。

作為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EOD項目在申報入庫及落地實施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到生態產品的開發利用主體確定,以及開發權利用權取得等合規性問題。基于“誰修復 誰受益”的生態保護修復市場機制,也必然涉及到相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權益,以及供水、污水等特許經營權,水資源利用權、碳匯權等項目范圍內各項權益開發利用的合規性問題。為此,理解和關注EOD模式項目涉及的合規性及實操相關問題,并在項目實踐中正確應用,對現階段EOD項目的整體謀劃、入庫申報和具體實施等方面都顯得尤為重要,也是EOD項目能夠行穩致遠的重要基礎和保障。筆者結合自己參與多起EOD項目謀劃及落地的實操經驗,談談對EOD的合規及實操中的有關問題的思考和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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